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执字第1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张小亮、贺金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小亮;贺金增;李志霞;侯希泉;孟祥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057-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亮,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实中居委会居民,住本居。被执行人贺金增,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商河县技术监督局职工,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志霞,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国税局干部,住商河县。被执行人侯希泉,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商河县技术监督局职工,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孟祥银,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商河县技术监督局职工,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亮与被执行人贺金增、李志霞、侯希泉、孟祥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书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