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刑林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XX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林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林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放、刘先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被告人彭**决定在自家屋后的狮公坡山场(属被告人彭**所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栽植柚子,见生长在该山场山墈边的一株樟树(活立木)妨碍修建进山的简易公路,便起意将其砍掉。同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用油锯(被告人彭**与他人合伙购买)将该株樟树采伐,并打枝去尾,被浏阳市葛家乡林业管理服务站查获。该站便向森林公安机关报案,森林公安机关遂将该樟树原木即作案工具油锯予以扣押(均已返还)。当日,被告人彭**即被森林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了在狮公坡山场非法采伐一株樟树的事实。经浏阳市林工商公司鉴定,该株樟树的原木材积为0.335立方米。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换算,折立木蓄积0.67立方米。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在狮公坡山场非法采伐的该株樟树系野生樟树(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对被告人彭**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浏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被告人彭**为社区矫正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油锯)及赃物(樟树原木)照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还油锯领条,检尺码单,木材检验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等书证;证人罗*、黎**、李**、刘**、彭**、陈**、邹**、邹**的证言;被告人彭**的供述和辩解;材种、材积鉴定意见书,活立木蓄积换算证明书,野生植物种类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樟树(香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责令被告人彭**服从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