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汤建犯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8号罪犯汤建,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汤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建于2012年6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6月27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5次,2013年1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2分。该犯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缴纳了罚金人民币500元,尚有4500元未缴纳。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2年7月16日至2014年11月20日共花费3988.15元,月均消费137.52元,经济账户余额为176.7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是累犯,且是多次犯罪,可见其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