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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夏立平、李芳、夏道燕、夏道强与李正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丁万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立平,李芳,夏道燕,夏道强,李正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丁万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5号原告:夏立平,农民,死者张玉之夫。原告:李芳,农民,死者张玉之母。原告:夏道燕,个体工商户,死者张玉之女。原告:夏道强,个体工商户,死者张玉之子。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太,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民,公司经理。被告:丁万庆,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立平、李芳、夏道燕、夏道强诉被告李正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丁万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立平、李芳、夏道燕、夏道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夏立平、李芳、夏道燕、夏道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立平、李芳、夏道燕、夏道强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