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宜昌均瑶国际广场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与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均瑶国际广场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宜昌均瑶国际广场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51号。负责人王均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均瑶国际广场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均瑶国际广场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均瑶国际广场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均瑶国际广场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宜昌均瑶国际广场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衷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