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凌与刘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凌,刘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46-1号原告张凌。被告刘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凌诉被告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告刘海在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71111.11元。案外人史某某以其银行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某公司根据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根据(2014)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50号判决书应支付给刘海的执行款71111.11元。扣留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二、冻结案外人史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0000元(账号:18×××13*),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