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高邮市帝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016-2号申请执行人刘斌。被执行人高邮市帝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尚城国际家居广场D3号。法定代表人王卫新。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高邮市帝豪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邮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高邮市帝豪家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斌装修款人民���65000元,并按15%的年利息支付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执行人高邮市帝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当场兑现35000元,余款30000元在2015年2月底兑现。杨明荣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