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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申担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与曹效奎担保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曹效奎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申担字第0000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负责人:陆恒永,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明,系该行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吴警,系该行信贷员。被申请人:曹效奎,男,1959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申请曹效奎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法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