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5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柳清峰诉被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清峰,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5235号原告柳清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杰,梁山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柳清峰诉被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意见:被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柳清峰定金7000元,于2015年2月18日前付清。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