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涂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某某,女,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欣审 判 员 许士华人民陪审员 胡相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