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雷永轩因业主撤销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永轩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雷永轩,男,汉族,1954年12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雷永轩因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攀民终字第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永轩申请再审称:公布的书面业主大会投票结果表明所有候选人得票均没有达到法定比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重新选举。但业委会以公告形式确认了名单,决定成立南山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并已在前进镇政府备案。这不是“选举中出现的争议”,而是业委会根据选举结果做出的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原审法院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内容作为不受理的依据,系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投票结果系业主大会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会议形式形成的意见,业委会发布公告仅是为了公布、告知并具体执行上述结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可诉的范畴,故一、二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并无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综上,雷永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永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张 杨代理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孝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