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市商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彭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彭刚,张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139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告彭刚,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张艳华,女,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彭刚、张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同庆审 判 员  郭庆军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