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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恢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幼光与被执行人闭君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幼光,闭君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恢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许幼光(又名许佑光)。被执行人闭君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幼光与被执行人闭君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债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09)覃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子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