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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董瑞春与张俊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18号原告董瑞春,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俊生,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瑞春与被告张俊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瑞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泽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