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党宝林与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郝辉定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党宝林,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郝辉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党宝林。委托代理人征援,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高邮市天山镇天山园区。法定代表人郝辉定。被申请人郝辉定。申请人党宝林与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郝辉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为1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3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厉爱琴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邮民诉保字第00043-1号申请人党宝林,男,1966年3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660319743,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天山镇兴华路55号。委托代理人征援,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高邮市天山镇天山园区。法定代表人郝辉定。被申请人郝辉定,男,1973年10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310056718,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送桥镇李古村新庄组110号。担保人谈在兴,男,申请人党宝林与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郝辉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已于2015年2月13日对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帐户存款进行冻结。现案外人谈在兴自愿担保,要求解除对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帐户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谈在兴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3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冻结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李红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厉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