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路、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路,金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59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该社职员。被告金路,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金贤,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路、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汝南县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姚 威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