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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肖泽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泽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246号罪犯肖泽众,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六日作出(2011)上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泽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6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013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肖泽众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罪犯肖泽众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上蔡县城附近,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的电动车,所抢财物价值4725余元。2010年4月9日,该犯伙又同他人窜至上蔡县蔡叔度公墓附近,将被害人的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617元。该犯系主犯。罪犯肖泽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间隔期内,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肖泽众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泽众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