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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雪江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8号提请人邢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南西大街355号。法定代表人曹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连香。被申请人杨雪江。提请人邢台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雪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邢台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雪江财产492135.44元(位于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大街北侧阳光国际18号楼8至9层3单元802的房产及-1层地下室50、51、56,房屋所有权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2015年2月13日申请人提供其位于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大街阳光国际1号楼9至10层9单元9号房产(产权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作为担保。2015年1月13日邢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2015)邢仲字第(005)号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雪江财产492135.4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赵 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