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邓李荣与叶仙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李荣,叶仙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第33号原告:邓李荣。委托代理人:何柳絮。被告:叶仙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李荣与被告叶仙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李荣于2015年2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李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邓李荣负担。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陶婧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