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吴久华诉吴永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久华,吴永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943号原告吴久华,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吴永刚,男,约5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久华诉被告吴永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久华承担。审判员 胡书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