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丹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1-06-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恒强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惠尔特轧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恒强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惠尔特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丹民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马鞍山市恒强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5146630-2。 法定代表人:陶邦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惠尔特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红沙村,组织机构代码77643649-3。 法定代表人:马雪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恒强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惠尔特轧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马鞍山市恒强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