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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芳与被告李德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芳,李德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李德芳,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李德正,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芳与被告李德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芳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俐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