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林冲、盐城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建湖店与盐城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建湖店、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冲,盐城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建湖店,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50号原告林冲,居民。被告盐城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建湖店,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告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冲与被告盐城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建湖店、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冲负担。审 判 员 祁建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金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