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商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林冲、盐城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建湖店与盐城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建湖店、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冲,盐城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建湖店,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50号原告林冲,居民。被告盐城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建湖店,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告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冲与被告盐城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建湖店、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冲负担。审  判  员  祁建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金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