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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调确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与黄某丙、黄某丁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调确字第00026号申请人:黄某甲,男,1942年11月21日出生。申请人:黄某乙,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申请人:黄某丙,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申请人:黄某丁,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系申请人黄某乙的儿子、其他申请人的侄子。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利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30日经镜湖区大砻坊公共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原位于本市环城东路XX号房屋由黄某甲继承33.58平方米、黄某乙39.47平方米、黄某丙31.89平方米、黄某丁10.01平方米);二、无其他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因遗产继承纠纷经镜湖区大砻坊公共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房屋遗产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30日经镜湖区大砻坊公共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关于环城东路XX号房屋遗产分割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井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