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平罗县三湘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明,男,汉族,住平罗县城。被执行人平罗县三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与被执行人平罗县三湘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据(2013)平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平罗县三湘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玉明工资报酬2600元。本��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金额26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因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着手实施对平罗县三湘化工有限公司厂房、场地进行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平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占海审 判 员 燕 峰代理审判员 杜 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