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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高孝诗抢劫罪,高孝诗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54号罪犯高孝诗,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孝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人民币86784元退还被害人。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95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868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附民原告及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8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孝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24.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高孝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孝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