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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喊名“鸡么”,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3年2月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6日经临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9���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6日以临检公刑诉(2015)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陈某伙同方某丙、章某、吴某(三人另案处理)、范日平(在逃)等人在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河滨广场南面一店面门口的过道上开设赌场。陈某等人提供桌凳及三十二张骨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该赌场开设三十余天,共收取斗子钱10万余元。2013年1月12日至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谢某、付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新城农贸菜市场开设赌场。陈某等人提供桌凳及三十二张骨牌供他人赌博并抽头营利,期间停止了一段时间,赌场总共开设四十余天。陈某等人四十余天共收取斗子钱8万余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方某甲、方某乙、章某、吴某、谢某、付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营利1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4月��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案犯方某丙、章某(已判刑)、吴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以合伙占股的方式共同在临川区上顿渡镇河滨广场一店铺门口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陈某占10%股份,同案犯吴某占11%股份,“黄某丁”占15%左右的股份,章某与吴英两个人在赌场合股占10%左右的股份,方某丙占12%左右的股份,该伙人以三十二张骨牌为赌具,供他人赌博,赌博是在一张四方形的木桌上进行,赌具是三十二张骨牌及副骰子,分为四方,一方做庄,另外三方为闲家。庄家每次从三十二张骨牌中任意拿出八张后,等其他赌客押好钱后庄家扔骰子,骰子点数决定谁先拿牌。每方都只能拿两张牌,之后就比牌面上的点数大小,点数大就赢,否则就算输。赌场上以100、200、300元一庄,最少押10元钱,上不封顶。倒庄后就轮流坐庄。斗子钱是按开庄赌客开庄费的10%收取。每天斗子钱非法收入2000余元,被查获前,共盈利5-6万余元。另被告人陈某在开设赌场期间伙同其他股东共同管理赌场事务、协调赌场纠纷并在缺人的情况下应方。2012年5月22日9时30分,临川上顿渡镇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赶往现场查获该赌场(二)、2013年1月12日至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谢某(已判刑)、付某(另案处理)、范日华等人在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新城农贸菜市场开设赌场,谢某占百分之二十五股份、付某和范日华、黄军华及被告人陈某四人平分剩下来的百分之七十五的股份,商量好后,他们五人按各自的股份出资了二万元作为资金。该赌场为赌博的人提供桌子、凳子、三十二张骨牌,每天9点左右开的,赌场一开,他们就叫人赌博,赌博时四方轮流开庄,一般开200元、300元、500元的庄,上不封顶,开庄的倒庄要抽百分之十的斗子钱,如果庄��封了庄,斗子钱由庄家随便给,开到下午17时许结束。该赌场开了一段时间,被告人陈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五人又接着在新城农贸市场开赌场,谢某占百分之三十三左右的股份,被告人陈某占百分之十的股份,至2013年3月13日该赌场被公安查获开了近40天总共收取斗子费8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书证(1)归案说明一份证实,2014年11月19日民警在上顿渡镇竹林村将网上在逃被告人陈某抓获。其对伙同章某等人在上顿渡镇河滨广场开设赌场及伙同谢某等人在上顿渡镇新城农贸市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2013年3月13日下午15时许,临川公安分局特巡警大队接群众举报在临川区上顿渡镇新农贸市场内抓获一赌博窝点。现场将楼主谢某、付某等人抓获��(3)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一案中,同案犯方某甲、方某丙、章某、吴某、谢某、付某另案起诉。(4)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刑事判决书第122、323号一份。证实,同案犯方某丙、章某因2012年4到5月份在上顿渡镇河滨广场开设赌场之事被判刑。其中方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案犯谢某因2013年1月12日至3月13日在抚州市上顿渡镇新农贸市场内开设赌场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5)常住人口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陈某,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辨认笔录(1)陈某辨认出范日平、黄军华二人2013年1月和其一起在上顿渡镇新城菜场开设赌场。辨认出谢某、范日平二人伙同其一起在上顿渡新城农贸市场开设赌场。(2)谢某辨认出其伙同“范巴子”付某、“裁��”2013年1月份在上顿渡新城农贸市场开设赌场。辨认出陈某是2013年1月以来和其一起参与开设赌场的同案犯“鸡么”。(3)付某辨认出“范巴子”(范日平)、黄军华、谢某、“鸡么”(陈某)四人2013年1月份以来在上顿渡镇新城农贸市场开设赌场。(4)方某甲辨认出吴某、陈某就是在上顿渡镇河滨广场开设赌场的人员。(5)章某辨认出方某丙、吴某、陈某就是2012年度在上顿渡镇河滨广场开设赌场的人。(6)吴金龙辨认出“黄某丁”(罗前荣)、“章老敏”(章某)“鸡么”(陈某)是经常在其赌场上出现的(7)方某丙辨认出吴某、陈某就是在上顿渡河滨广场开设赌场的女子。3、证人证言(1)方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只知道上顿渡镇河滨广场其中一家赌场是章某(喊名“章老敏”)、吴某、方某丙、陈某(喊名“鸡么”)等人开设的。因为他没事的时候经常会到赌场上看看别人赌博,有时也会打打吊手,所以在赌场上经常看到章某、吴某、方某丙、陈某在赌场上应应方(指参与赌博)或招呼赌客。赌场位于上顿渡镇河滨广场内南边一楼店铺的过道上。陈某,喊名“鸡么”,该赌场是今年4月初开始开设的断断续续开设了总共有三十多天。大概每天有十多个人参与赌博。用三十二张骨牌为赌具,以100、200、300元为一庄,最少压十元,上不封顶(根据庄家钱的情况而定),倒庄后轮流坐庄方式进行赌博,庄家倒庄后赌场上就10%抽“斗子”钱,如果庄家长庄的话,就由庄家随便给。桌子、凳子和三十二张骨牌都是赌场上提供的。(2)章某的证言证实,河滨广场方某丙等人赌场是从2012年5月初开始的,股东有吴某、方某丙、范日平、“黄某丁”(真名罗前荣)、“鸡么”(真名陈某),他女朋友吴英(喊名“英子”)���及方家人总共七个股东,其中吴某占11%股份,方某丙占10%股份,范日平占11%股份,罗前荣占15%,陈某占11%股份,吴英占11%股份,其它的股份就是方家人,这赌场一直断断续续开到2012年5月22日被公安查获为止。还有就是赌场上“布娃娃”(喊名)与李会英两亲姐妹在赌场上做事,“布娃娃”与李会英两姐妹主要在赌场上负责轮流收钱,搬桌子凳等工作,“布娃娃”与李会英两姐妹每天合在一起拿100元到200元不等工资,根据赌场每天获利情况而定,钱少则100元,钱多则150或200元不等。方家人这份股东主要是河西方家的十几个年青人,这十几个年轻人都是方安辉手下的马仔,具体哪些人他不清楚。吴某、方某丙、范日平、罗前荣、陈某、吴英六个股东每天除了一切开支外能分红到200元到300元左右,剩下方家人股东每天除了一切开支外能分红400元到600元左右不等。��3)吴某的证言证实,开设的赌场位于上顿镇河滨广场内南边一楼店铺外的过道处。他知道的股东有章某(喊名“章老敏“)、吴英(喊名“英子”),陈某(喊名“鸡么”)。“黄某丁”(真实姓名不详),方某丙等人,其他的股东成员就不清楚,其中章某与吴英两个人在赌场是合股份只占一个人的股份。他是“黄某丁”及陈某叫去的,他们答应给她赌场每天赢得的11%股份,“黄某丁”占15%左右的股份,章某与吴英两个人在赌场是合股占10%左右的股份,陈某占10%左右的股份,方某丙占12%左右的股份,其他人员的股份情况就不清楚。该赌场是今年4月初开始开设直到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断断续续开设了总共有三十多天。每天大概有十多个人参与赌博。每天上午九、十点钟左右,“布娃娃”等人就将桌子、凳子、三十二张骨牌及骰子拿出来,等四方坐好了人后��就用三十二张骨牌为赌具,以100、200、300元为一庄,最少压十元,上不封顶(根据庄家钱的情况而定),倒庄后轮流坐庄方式进行赌博,庄家倒庄后赌场上就10%抽“斗子”钱,如果庄家长庄的话,就由庄家随便给。赌场一般都由每天的上午九、十点钟开设至晚上的七、八点钟。具体每天能抽多少斗子钱吴某不清楚,反正他每天都能按股份拿到300元至400元钱左右。“布娃娃”在赌场上没有股份,她只是在赌场上收“斗子”钱和每天在赌场上摆桌子打扫卫生,然后赌场上每天都给几十元钱工钱给她。吴某在赌场上负责招呼赌客及在赌场上应方。章某、吴英、陈某、方某丙等人每天都会到赌场上,如果赌场上少人的话,他们就会应应方(指参与赌博)。反之就是在赌场上看看。(4)方某丙的证言证实,方某乙参与开设的赌场位于上顿渡河滨广场内南边一楼店铺外的过���处,其他股东他只知道有章某(喊名“章老敏”),吴某,陈某(喊名“鸡么”)及吴英(喊名“英子”),是否还有其他人就不清楚。其中章某与吴英是男女朋友关系,至于是章某有股份,还是吴英有股份,方某乙也不清楚,反正章某与吴英两个人之间只有一个人有股份。陈某,喊名“鸡么”,方某乙是章某叫去的,他答应给方某乙赌场每天盈利的5%股份,其他股东成员所占股份情况方某乙就不清楚了。该赌场是今年4月初开始开设直至到方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断断续续开设了总共有三十多天。每天大概有十多个人参与赌博。每天上午九、十点钟左右,“布娃娃”等人就将桌子、凳子、三十二张骨牌及骰子拿出来,等四方坐好了人后,就用三十二张骨牌为赌具,以100、200、300元为一庄,最少压十元,上不封顶(根据庄家钱的情况而定),倒庄后轮流坐庄方式进行赌博,庄家倒庄后赌场上就10%抽“斗子”钱,如果庄家长庄的话,就由庄家随便给,赌场一般都由每天的上午九、十点开设,到晚上的七、八点钟。具体每天能抽多少斗子钱方某乙不清楚,反正他每天都能按5%的股份拿到200元左右。“布娃娃”,在赌场上没有股份,她只是在赌场上收“斗子”钱及将每笔收到的斗子钱记载在本子上。方某乙就是在赌场上负责看场子,比如如果赌场上有纠纷他就出面调和纠纷。章某、吴某、吴英、陈某每天都会到赌场上,如果赌场上少人的话,他们就会应应方(指参与赌博)。反之就是在赌场上看看。(5)张万茂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2日9点30分钟左右,张万茂当时站在方某甲河滨广场靠南边那排店面外面开的赌场旁边看。当时方某甲开的赌场上有将近40来个人在赌博。赌博是用三十二张牌九,庄家以100元开始起庄,其余人在��外三方压钱,压钱的人最少10元起压,多不限根据庄家的钱而定,如果庄家倒庄想续庄则要以200元续庄,以此类推翻倍续庄。方建仔开的赌场抽头是10%,抽头不管输赢,输的话则以庄家起庄本钱10%抽头(比如庄家以500元起庄赌场则抽50元,那实际庄家就只有450元起庄),赢的话则包括赢的钱在内10%抽头(比如庄家赢了一万元,则赌场抽取一千元),如果一个人连续开了三个庄后,还想开庄,那么赌场则以20%开始抽头,他们就是以这种方式进行赌博的。今天上午9点半方建仔开的赌场开始赌博,大概赌了个把小时,也就是上午10点半左右一直赌到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今天方某甲赌博场上有近40个人参与赌博。赌场上每天多的时候能抽万把块钱,少的时候也有2千元。赌博场上一共有两张桌子。(6)谢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左右,因为谢某和“范巴子”、“裁缝”、“鸡么”、“小付”五人喜欢赌博,后来五人在一起聊的时候,就说来合伙开设赌场赚钱,当时是谁先提得不记得,说到开设赌场,他们五人都同意了,当时他们还说好谢某占百分之二十五股份、“范巴子”、“裁缝”、“鸡么”、“小付”四人平分剩下来的百分之七十五的股份,商量好后,他们五人按各自的股份出资了二万元作为资金,凑好钱后,他们就在上顿渡新城农贸市场开设赌场,在赌场为赌博的人提供桌子、凳子、三十二张骨牌,赌场是这样开的:每天赌场是9点左右开的,赌场一开,他们就叫人来赌博,赌博时是四方轮流开庄,开庄一般开500元的庄,其他三方最少得压10元,上不封顶,开庄的倒庄他们要抽百分之十的斗子钱,如果庄家封了庄,斗子钱由庄家随便给,开到下午17时许他们就会结束。这个赌场开了一段时间了,“鸡么”就被抓了,她被抓后,谢某这些人就没在新城农贸市场开赌场了,等“鸡么”出来后,谢某和“范巴子”、“裁缝”、“鸡么”、“小付”五人又接着在新城农贸市场开赌场,这次开赌场谢某和“鸡么”的股份变了,“鸡么”给了百分之八点七五的股份给我,这样我占百分之三十三左右的股份,“鸡么”占百分之十的股份,“范巴子”、“裁缝”、“小付”股份不变,赌场上还是按以前方式赌博的,2013年3月13日谢某在新城农贸市场开赌场时,被公安抓了,算下,到谢某被抓时,前前后后这个赌场开了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在开的时候,他们每天能收到4000-5000元的斗子钱,赌场开到现在,除了开销(具体每天开销多少不清楚),赌场上总共得到12万的好处,谢某总共分到4万元的好处,这些钱现在都被他吃喝玩乐花了。赌场上一直都是五个股东,除了谢某之外,还有“范巴子”、“裁缝”���“鸡么”、和付某四人。“鸡么”真实姓名住址不详,女45岁,上顿渡人。赌场上一般都是一个星期左右时间分一次钱,分钱都是按股份分的,每次分钱谢某都是到“范巴子”那拿他的股份应分的钱。谢某共分得4万元。收斗子钱的是黄某丙,计数、放哨是谢某不清楚。“鸡么”因为被抓后,怕出事,就给了一些股份给谢某。(2)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左右,因为付某和“范巴子”、黄军华、“鸡么”、谢某五人喜欢赌博,后来他们五人在一起吃饭聊的时候,就说来合伙开设赌场赚钱,当时是“鸡么”先提起来的,说到开设赌场,五人都同意了,当时他们还说谢某占百分之二十五股份、付某和“范巴子”、黄军华、“鸡么”、四人平分剩下来的百分之七十五的股份,商量好后,他们五人按各自的股份出资了二万元作为资金,付某出了三千多元,凑好钱后,他们就在上顿渡新城农贸市场开设赌场,在赌场为赌博的人提供桌子、凳子、三十二张骨牌,赌场是这样开的:每天赌场是9点左右开的,赌场一开,他们就叫人来赌博,赌博时是四方轮流开庄,开庄一般开200元、300元、500元的庄,其他三方最少得压10元,上不封顶,开庄的倒庄他们要抽百分之十的斗子钱,如果庄家封了庄,斗子钱由庄家随便给,开到下午17时许他们就会结束。这个赌场开了一段时间,“鸡么”就被抓了,她被抓后,付某等人就没在新城农贸市场开赌场了,等“鸡么”出来后,付某和“范巴子”、黄军华、“鸡么”、谢某五人又接着在新城农贸市场开赌场,这次开赌场谢某和“鸡么”的股份变了,“鸡么”给了百分之八点七五的股份给谢某,这样谢某占百分之三十三左右的股份,“鸡么”占百分之十的股份,“范巴子”、黄军华、和付某股份不变,赌��上还是按以前方式赌博的,2013年3月13日付某在新城农贸市场开赌场时,被公安抓了,算下,到付某被抓时,前前后后这个赌场开了有40天左右时间,在开的时候,他们每天能收到2000-3000元的斗子钱,赌场开到现在,除了开销(具体每天开销多少不清楚),赌场上总共得到9万的好处,在新城农贸市场这个赌场付某总共分到2万元的好处,他分到的这些钱现在都被赌博输了。赌场上一直都是五个股东,除了付某外,还有“鸡么”、“范巴子”等四人。“鸡么”,真实姓名住址不详,女,45岁,上顿渡章舍人。赌场上一般都是十天左右分一次钱,钱开始都在谢某那,到时间他们按股份分的。谢某请了黄某丙在赌场上专门收钱管帐,到晚上就把赌场上赚到的钱交给谢某。(3)尧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下午14时许,尧某到临川区上顿渡镇新城农贸市场门口他姐姐开的���果摊玩,看到有20多个人围在那赌博,就过去看了一下,发现他堂姐也在那,她给了我一千元钱开第一庄,后来他开第二庄的时候公安机关就过来了,有个叫“鹤鹤”的年轻伢仔在收斗子钱,具体怎么收尧某不知道。有20多个人参与赌博。他们是以32张“牌九”比大小进行赌博的,一人开庄其他人押钱。(4)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下午13时40分许,潘某送女儿去临川七小读书,看到上顿渡镇新城农贸市场里面正门右边50米处有一赌场,有30来人正在赌博,他就过去赌博,开始潘某就押了十元钱,到了下午3点多钟公安机关过来抓赌。他们是用三十二张骨牌,每人拿两张骨牌比点数大小,一张方桌四方开庄,轮流坐庄,起庄为五百元,可以连开五庄,第二庄五百元,第三庄五百元,第四庄、第五庄都是一千元,倒庄就由下一个人开庄,旁边的人可以押钱打吊手。(5)汤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下午13时许,汤某去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新城农贸市场买菜,看到有20多个人在农贸市场里赌博,他也进行赌博了。“收斗子钱”是不论输赢都按坐庄钱数的百分之十的钱收的。是喊名“鹤鹤”的在收“斗子钱”。他们是用32张“牌九”比点数大小进行赌博的。汤某只知道这个场子是有十个人开的,具体是谁他不知道。汤某不知道“鹤鹤”那天收了多少斗子钱,但是听说那天的前一天收了一万多元。(6)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下午13时许,黄某甲和他爸爸黄某乙一起到上顿渡镇新城农贸市场准备买菜,看到上顿渡镇新城农贸市场里面正门右边50米处有一赌场,有30来人正在赌博,黄某甲和他爸爸黄某乙就过去赌博,到了下午15时许,公安机关就来抓赌。他们是用三十二张骨牌,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的是谢某及付某。谢某及���某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能够从中获利,凡是在他们赌场上赌博的,每封一次庄就要抽利百分之十给赌场,每倒一次庄也要抽得百分之十给赌场,如开五百庄倒庄就要给五十元给赌场,有一个叫黄某丙的年轻人在旁边专门负责收钱。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她叫陈某,喊名“鸡么”,2012年4月份的时候,因为她喜欢赌博,赌博又输了钱,她和章某、方某乙、黄某丁等人就决定在上顿渡河滨广场开赌场,当时说好她占百分之十的股份,其他人多少股份不记得,随后股东就在上顿渡河滨广场南边店铺外开赌场,主要是提供桌子及32张骨牌让他们赌博,赌场上这样开的:每天上午9时我们股东就会叫人来赌博,等四方坐好了,开始赌博,如果没有人赌的话,股东就会上桌应下方赌博,赌博的时候四方轮流开庄,每庄先是100元,输了的话可以接着开200、300元的庄,而其他三方最少得压10元,上不封顶,庄家倒了庄赌场就要抽百分之十的斗子钱,如果庄家封了庄,斗子钱由庄家随便给,河滨广场这个赌场开了个把月的时候,每天能收到2000-6000元的斗子钱,个把月的时候收到15万元左右的斗子钱,按百分之十的股份,她总共得到一万元左右的好处。自从开在上顿渡河滨广场那个赌场被查后,隔了一段时间没开赌场,大约在2013年1月份的时候,因为没钱了,她和范日平、黄军华、谢远四人决定在上顿渡新城农贸市场开赌场,当时说好谢远占百分之三十,她和范日平、黄军华三人一部分剩下的股份,开赌场就是提供桌子及32张骨牌等工具,赌场开起来后,每天上午9时许这些股东就会叫人来赌博,等四方坐好了,开始赌博,如果没有人赌的话,股东就会上桌应下方赌博,赌博的时候四方轮流开庄,每庄先是100元,输了的话可以接着开200、300元的庄,而其他三方最少得压10元,上不封顶,庄家倒了庄赌场就要抽百分之十的斗子钱,如果庄家封了庄,斗子钱由庄家随便给,新城农贸市场这个赌场开了个把月的时候,每天能收到1000-3000元的斗子钱,个把月的时候收到8万元左右的斗子钱,她总共得到一万元左右的好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两次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两次赌场共抽头渔利数额14万余元,个人分得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犯罪,情节严重。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本案被告人陈某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及其他股东共同合伙、共同分赃,分工不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从犯;另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龚 敏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