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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国良、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良,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陈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23号原告陈国良。委托代理人马刘英。被告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被告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衍孟。被告陈奎荣。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国良与被告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陈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良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良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承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铃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