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国良、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良,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陈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23号原告陈国良。委托代理人马刘英。被告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被告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衍孟。被告陈奎荣。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国良与被告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陈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良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良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承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铃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