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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魏守清与被执行人黄忠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守清,黄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魏守清,男,194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星溪乡。被执行人黄忠贵,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住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申请执行人魏守清与被执行人黄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黄忠贵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朝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