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3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长沙市黄兴南路步行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易小平、马辉、唐丽、冯朝芳物业服务合同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小平,马辉,唐丽,冯朝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976号原告长沙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北幢3001室。法定代表人蔡鑫伟,总经理。被告易小平,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辉,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唐丽,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朝芳,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小平、被告马辉、被告唐丽及被告冯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述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易小平、被告马辉、被告唐丽及被告冯朝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76元,由原告长沙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史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卢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