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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徐州市波斯猫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徐州市波斯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01109号原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玉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辉,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波斯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国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波斯猫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30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小永人民陪审员  杨卫林人民陪审员  金生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权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