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军、陶媛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陶媛媛,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17号申请人:王军,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陶媛媛,女,198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与陶媛媛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177617-1。法定代表人:吴俊。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申请人王军、陶媛媛、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军、陶媛媛、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对绿园小区8幢603室业主王军、陶媛媛的房屋室内财产损失一次性补偿壹万陆仟元整(其中鉴定损失5060元,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补偿10040元),于2015年2月13日履行;二、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军、陶媛媛(绿园小区8幢603室业主)之间因火灾产生房屋室内财产损失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之间对房屋室内财产损失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