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学亭与刘杰圣、刘传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亭,刘杰圣,刘传门,马志刚,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亭。被执行人刘杰圣。被执行人刘传门。被执行人马志刚。被执行人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学亭与被告刘杰圣、刘传门、马志刚、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