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民初字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许如新与鲍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02292号原告许某某。被告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