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恪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60号原告:张恪,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恪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栗艳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