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02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赫氏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银河锂业(江苏)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氏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银河锂业(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2027-2号原告赫氏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东路1300弄综合楼516室。法定代表人王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鹏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河锂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新路5号。法定代表人钱琼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萧,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正平,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赫氏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银河锂业(江苏)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赫氏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银河锂业(江苏)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氏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银河锂业(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氏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银河锂业(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7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赫氏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钱凌虹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勤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