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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宗晓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宗晓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942号罪犯宗晓龙,男,汉族,1993年4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全椒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全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滁刑终字第0016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宗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宗晓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宗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宗晓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