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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与孙培武、王贵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孙培武,王贵芝,厐衍社,张万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商初字第5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被告:孙培武。被告:王贵芝。被告:厐衍社。被告:张万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与被告孙培武、王贵芝、厐衍社、张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广词人民陪审员  满秋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