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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杨三勤与刘计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勤,刘计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杨三勤。被告刘计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三勤诉被告刘计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