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刑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吕福兴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福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执字第66号罪犯吕福兴,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县,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垦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福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吕福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福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黑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将吕福兴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1月1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吕福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吕福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吕福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学习成绩良好。其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吕福兴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出具的罪犯吕福兴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和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福兴入监以来,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吕福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8月12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喜国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