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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德旭诉被执行人吕建国、王丽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孟德旭,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吕建国,住涿州市。王丽芳,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德旭与被执行人吕建国、王丽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 刘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