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刚和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华行初字第18号起诉人徐刚,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住成都市成华区。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号院附*号*幢*单元**室。本院收到起诉人徐刚诉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于2015年1月1日书面向被起诉人申请公开“徐刚于2014年12月15日拨打110报警案件的立案记录”(自编号为:成华分局003号)。被起诉人于2015年1月21日做出(2015年第8号)答复“不予提供”。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依法履行公开职责,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起诉人做出的“2015年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起诉人15日内重新向起诉人做出信息公开答复。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被起诉人申请信息公开,被起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属刑事侦察行为而非行政行为,起诉人徐刚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 伟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雨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