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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尹启明抢劫罪,尹启明强制猥亵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刑执字第14号罪犯尹启明,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作出(2009)临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启明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鲁刑一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以(2013)鲁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尹启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鲁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鲁南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尹启明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尹启明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尹启明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罪犯尹启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尹启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3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人民陪审员  苏海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宗芳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