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官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曹德宾与大石桥市虎庄镇后坎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曹德宾,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秀丽,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满族。被告:大石桥市虎庄镇后坎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坎子村委会)。代表人:孙满忠,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曹德宾与被告后坎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文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秀丽,被告的代表人孙满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德宾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1997年10月24日和1998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26000元、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1.5分。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于2002年7月12日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余借款及利息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6000元及支付利息994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被告认为此借款系陈年旧账,现被告债务较多,无能力偿还上述债务。本院认为,被告后坎子村委会承认原告曹德宾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6000元及支付利息99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石桥市虎庄镇后坎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曹德宾借款本息135400元。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