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采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与北京热源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采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北京热源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北京采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颐瑞中二路加州小镇会所。法定代表人鞠梦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颖秋,北京市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热源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南路西4楼京九旅馆院内西4甲楼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显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采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热源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采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六元,退还原告北京采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