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修磊与邱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县中医院,王修磊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00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县中医院,住所地��县新马头镇新城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潘永超,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山,该医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修磊。上诉人邱县中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0)邱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0)邱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温永国审 判 员 徐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