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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彭中良与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中良,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90号原告彭中良。委托代理人刘修银,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高浪东路999-7号。法定代表人吕树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娟、高甜,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中良诉被告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彭中良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中良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中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彭中良负担。审判员  高益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维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