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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戴喜国、操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军,戴喜国,操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刘志军,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王亚平,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喜国,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操桂荣,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系戴喜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军诉被告戴喜国、被告操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志军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后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志军负担。审判员  梅东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