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戴喜国、操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军,戴喜国,操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刘志军,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王亚平,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喜国,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操桂荣,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系戴喜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军诉被告戴喜国、被告操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志军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后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志军负担。审判员 梅东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