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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郁某与袁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761号原告郁某,男,1963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被告袁某,男,1984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罗星南路。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法定代表人吴某。原告郁某诉被告袁某(下称第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损失费用合计5,969.50元,第二被告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干华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某、第一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12月15日13时20分许,原告驾驶某牌号轻便摩托车由金山区朱泾镇秀州街由西向北转弯进前进路口时,与途经此处由第一被告驾驶的某牌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致原告和第一被告轻微受伤,两车损坏。同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第一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向第二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陪的500,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27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26日二十四时止。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医疗费凭据确认1,443.40元,原告诉请1,419.50元,属合理范畴,本院予以准许,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误工费,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假单、教职工聘用合同、个人工资单和工资停发证明,确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计2250元,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予以赔付。修理费凭据确认2500元,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超出部分500元按责任认定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30%的赔付责任计150元。施救费110元,由第二被告按责任认定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30%的赔付责任计33元。停车费凭据确认40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第一被告按责任认定承担30%的赔付责任计1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852.50元;二、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元;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当庭履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干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