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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河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纪维与陈绪富、纪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维,纪昌华,陈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纪维。被执行人纪昌华。被执行人陈绪富。纪维与陈绪富、纪昌华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河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标的额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申请执行费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陈绪富、纪昌华于2015年1月26日前给付20万元;同年2月13日前给付20万元,若被执行人履行4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剩余本金6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现陈绪富、纪昌华分别于2015年1月26日、2月10日履行了40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并按协议内容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白河执字第00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对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剩余债务,若在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岳桂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小静 关注公众号“”